已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的权利是( ),不动产抵押权人有权利把抵押人房产转让吗
1、已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的权利是( )
B。
2、不动产抵押权人有权利把抵押人房产转让吗
当然不可以,房产转让只能由房产权利人发起,或者由法院执行。另外,有抵押的房产,不能进行2手房交易。我猜你问的是不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这个是可以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4.3.1条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3、房屋贷款已经结清,不动产登记权利状态怎么还是抵押?
去银行取来还清贷款证明,及他项权属证,然后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解抵押,房产证上注明抵押已注销。 拓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定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3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登记包括的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1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1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1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1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1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4、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区别
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1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生效要件不同: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权利质权人有权利抵押权人所不具备的权利或义务。
5、为什么抵押权,定金,质押权都不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权却属于?各权利成立的标志
我国担保物权包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定金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归列于担保法但不在担保物权法,因为担保物权法是物权中的内容。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不是同1个概念。 如果要说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化,那就是留置权是法定的,不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己协商约定。 抵押权的成立标志的话,抵押权1般用于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就去登记,如果不需要登记就成立的,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抵押权成立,不过没有登记不能对抗第3人。 质权成立标志就是交付,质权的内容和确立以实际交付为准。 留置权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 首先,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再者,须债权到清偿期。最后,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我国有权利抵押吗
没有“权利抵押”这个称呼,但依照担保法规定,有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等),在1定条件下是可以设定抵押的。 【解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