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诉讼要有时效性,为什么各国法律中都有对时效的认定
1、为什么诉讼要有时效性
诉讼有时效性的原因,需要这样否则很多案子不就是永远不会审讯完毕了。对当事人来说这些也可以说是解脱(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审判人员安排工作的方法。拖太久对谁也不是好受的事情) 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为什么各国法律中都有对时效的认定
(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无论是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还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一旦持续时间过长,则在这些事实状态基础上,必然会发生其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权利,推翻长期以来形成的既成事实,就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通过时效制度,使原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丧失权利,可以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从而使法律秩序得以稳定。 (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依时效制度就会发生权利丧失的后果,这样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加快民事流转,发挥财产效用,促进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 纠纷一种事实状态持续时间过长,必然证据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