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票据在池为什么无法背书,银行票据贴现为什么必须背书
1、农行票据在池为什么无法背书
农行票据在池无法背书农行电子汇票票据为什么显示不再池 这是农行电脑系统没有调试好酿成的。其他回答 4 如果是通过农行企业网银操作的票据,需要核对下操作流程,首先通过票据回复。
2、银行票据贴现为什么必须背书
票据权利的转移。贴现成功后你拿到了扣除贴现利息的票款,盖背书是为了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取得票据权利。
3、为什么票据背书1直在受理中
要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处理。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
4、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 ?为什么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现金支票。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1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扩展资料:转让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1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1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1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5、贴现后的票据还可以背书转让吗
贴现后的票据还可以背书转让吗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是还可以退回,但是再盖章就会变成回头票.虽说可以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被背书人: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2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2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贴现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
贴现是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c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c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贴现是将远期汇票转让获得资金的行为,背书转让是出于某些原因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1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1种间接贷款关系郑孙枝.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后的票据还可以背书转让吗?企业将票据体贴现筹集资金,分为不同的情况,主要看企业是否保留票据的追索权,具体喊敏的情况请参凯者考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更多有关于企业账务处理的相关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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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注意哪些?
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第1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
关于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
其1,出票行为完成后的第1持票人应该是收款人,收款人转让票据时,应当在票据背面签章,同时写上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名字;该被背书人再次转让票据时,则作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依次类推,其间并不需要被背书人签章,这也是票据业务的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通常由本单位自身保管而不轻易交于他人的缘故,非自然人作为票据上被背书人时,可以在被背书人栏处加该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但这1盖章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签章。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签章行为有2:1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票据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被背书人既不是票据债务人,也非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没有签章的必要。实际上,即使由背书人写上被背书人单位的名称也无妨。但是,依照《票据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被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很可能被认定为形式不连续背书。
其2,由于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上的签章作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较为严格的规定,如果在较长的背书粘单中,出现1个或1个以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签章,但各背书人与各被背书人是前后衔接,不发生中断时,该背书形式连续的认定就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如自然人用自己的笔名作为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和再次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签章时,又如法人或其他单位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时,由于这些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签章本身无效,但是票据上还有其他很多有效的签章存在,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最后持票人理应有权向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但是,如果被请求人以《票据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为抗辩理由,也并非不合理。
其3,实际生活中,有1些前后相连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虽然在衔接的形式上并不绝对1致,但是这种不1致即使是通常人也能判断2者实际上是同1主体。例如,某单位在受让及转让票据时分别使用了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公章,或者分别使用了不同的公章;又如,公司受让票据后因发生合并、分立或住所迁移等变更登记事项,其公章也发生变更,但变更前后的公章极为相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颇觉困难。